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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现代学院章程

山东现代学院章程

(山东现代学院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暨第五届工会会员代表大

会部分修改,2025年12月25日通过

 

序言

    山东现代学院始建于1993年。2003年4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(鲁政字〔2003〕155号)、国家教育部备案,成为全日制民办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。2015年4月,经国家教育部批准(教发函〔2015〕58号)升格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——山东现代学院。学校“天道酬勤”为校训,秉承“立德树人、知行合一”的育人理念,加强内涵建设,提高办学质量,努力培养德才兼备、有文化涵养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。

 

第一章  总则

    第一条  为规范山东现代学院(以下简称学校)办学行为,推进依法治校,保证学校全面、协调、可持续发展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和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。

    第二条  学校名称、地址、法人信息、法人属性

    学校名称:山东现代学院

    英文名称:Shandong Xiandai University

    学校地址: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20288号

    法定代表人:刘春静

    开办资金:捌仟肆佰万元

    业务主管单位:山东省教育厅

    法人属性:民办非企业法人

    第三条  办学性质:学校属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,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,经济独立核算。

    第四条  学校举办者为山东进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。

   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:

    (一)制定学校章程,负责推选民办学校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,并按照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,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。

    (二)推荐监督机构成员。

    (三)了解学校的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,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。

    (四)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、国家资助、社会捐赠及办学积累形成的资产,均归学校法人所有。

    (五)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    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:

    (一)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。

    (二)按时、足额履行出资义务,不抽逃出资、挪用办学经费。

    (三)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师生利益。

    第五条  学校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,从事教育公益活动。

    第六条  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
 

第二章  党的建设

    第七条  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。建立中国共产党山东现代学院委员会(以下简称学校党委),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,加强党的建设。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济南市委教育工委。

    第八条  党组织的主要职责。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,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,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,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。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、为人民服务,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
    第九条  学校党委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,设书记1名、副书记2名、委员若干。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。

    第十条  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。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、管理层“双向进入、交叉任职”,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、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,党员校长、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。

    第十一条  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。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。涉及党的建设、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,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;涉及学校发展规划、重要改革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,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,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(董事会)作出决定;涉及教师引进、课程建设、教材选用、学术活动、对外交流等事项,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。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(董事会)、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,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;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,定期组织党员、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。

    第十二条  党组织机构设置。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,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,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,加强思想政治引领,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,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。

    第十三条  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。加强党员队伍建设。做好发展党员工作,严格党的组织生活,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,从严教育管理党员。

    第十四条  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。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。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,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,抓好学生德育工作,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,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,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。重视师德师风建设,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 第十五条  党建工作保障。健全党的工作部门,设立组织部、宣传部、纪检部,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,从事党的组织、宣传、纪检等方面工作。落实党建经费、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,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。

 

第三章  办学定位与办学规模

    第十六条  办学定位

    (二)办学类型:应用型本科高校。

    (二)办学层次:以应用型本科教育为主、专科职业教育为辅。

    (三)学科专业:以医学、工学、管理学和教育学为主体,兼顾其他学科协调发展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,适时调整学科专业设置。

    (四)服务面向:立足济南,面向山东,辐射全国,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。

    (五)人才培养:以校企、校地合作为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基本模式,培养面向生产和服务一线、具有良好道德品质、勇于开拓创新和高度社会责任感、理论功底扎实、实践能力突出、拥有就业创业意识和能力、具备继续学习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。

    第十七条  办学规模:全日制在校生保持在16000人左右,稳定招生规模,逐年增加本科招生比例。

第四章  办学体制

    第十八条  学校是一所多学科、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院校。

    第十九条  学校办学收益主要用于保障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,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。

    第二十条  学校登记管理部门为山东省民政厅;业务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。

 

第五章  学校管理机构

    第二十一条  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,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。

    第二十二条  董事会为学校决策机构。

    (一)人员构成:董事会成员由5-7人构成,可根据需要决定增减,但必须保持单数,设董事长一人。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、校长、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,其中,三分之一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,并上报审批机关备案。

    (二)任期: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董事因故调整时,由董事会集体决定增补人选,按要求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。学校董事会组成人员发生缺额达三分之一以上时,除因届满事由外,应召开临时会议补选董事。

    (学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:

    1.聘任和解聘校长

    2.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;

    3.制定发展规划,批准年度工作计划;

    4.筹集办学经费,审核预算、决算;

    5.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;

    6.决定学校的分立、合并、终止;

    7.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    ()议事规则  

    1.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。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两次,临时会议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。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会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;

    2.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。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须书面授权相关代表召集并主持;

    3.董事会会议的召集,应在会议举行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,并载明召集事由和开会时间、地点、内容。如遇紧急情况时,可以随时召集;

    4.董事会会议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、充分论证基础上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对所议事项实行记名式表决(同意、反对或弃权);各位董事享有同等的表决权,并对自己的表决独立承担责任,缺席且未委托代理人者视为弃权所议事项。董事会所作决议,必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通过,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,董事长有最终决定权;

    5.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,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:

    (1)聘任和解聘校长

    (2)修改学校章程;

    (3)制定发展规划;

    (4)审核预算和决算;

    (5)决定学校的分立、合并、终止;

    (6)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;

    6.董事会会议做出决定,应形成董事会会议纪要,经与会董事签名后发各位董事并存档;董事和列席董事会人员的发言应由董事会秘书记录,经各位董事、列席人员签名后存档;

    7.董事长签署的会议通知、议题资料、出席会议的董事和列席人员的签到表、董事委托书、会议发言记录、表决结果、董事会会议纪要及其他相关资料应在会议后整理归档,以备查询。

    第二十三条  学校校长1名,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,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、科研与日常管理。校长每届任期四年,经董事会同意可以连任。

    校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    (一)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,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公民。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    (二)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政治素质好。

    (三)身体健康,年龄不超过70岁。遵守宪法和法律,热爱教育事业,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。

    (四)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,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,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的经历。

    第二十四条  校长按照董事会的决议行使下列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:

    (一)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。

    (二)实施发展规划,拟订年度工作计划、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。

    (三)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,实施奖惩。

    (四)组织教育教学、科学研究活动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。

    (五)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。

    (六)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。

    第二十五条  学校设立专家指导委员会,参与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、关于学校发展建设的重大举措、国际合作与交流、校企合作、校校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大事项的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,并提供咨询、参谋和建议。专家委员会由热心教育事业、关心学校发展,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的教育专家、教师组成。专家委员会主任由董事会聘任。

    第二十六条  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。

    (一)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,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、审议、评定和咨询等职权。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,教学、科学研究计划方案,评定教学、科学研究成果,鉴定学术不端行为等有关学术事项。

    (二)学校根据学科、专业构成情况,合理确定院(部)的委员名额,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。

    (三)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,经自下而上民主推荐、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,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,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。

    (四)特邀委员由校长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,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。

    第二十七条  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。

    第二十八条  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,负责教学质量的检查和督导。

    第二十九条  党、团、群众组织

    (一)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,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山东现代学院委员会,各处室、院(部)设立党(总)支部,开展党的活动,加强党的建设。主要任务是依据党章规定,加强党的建设,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。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,由学校党组织研究决定。

    (二)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,在党委的领导下,按照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。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的各种工作,提高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水平,促进学生健康成长,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。

    (三)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,构建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渠道。

    (四)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,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。通过平等协商制度,协调劳动关系,维护教职工劳动权益;通过社会保险等途径,妥善解决教职员工养老和医疗等问题;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,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、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。

    第三十条  教学组织机构

    (一)学校实行、二级学院两级管理。二级学院是教育教学管理的主体单位,在学院授权范围内,依据精简高效原则设立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。

    (二)二级学院基本职能是组织实施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。

    (三)二级学院院长是本院行政负责人,主持本院行政工作,主要职责是:

    1.贯彻执行学校各项决议、决定;

    2.根据学校发展规划,组织拟定和实施本院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;

    3.主持对本院教师、其他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等的考核。定期向校长和本院教职员工报告工作。

 

第六章  学校监督机构

    第三十一条  监事会为学校监督机构

    (一)监事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,由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组成,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、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或者监事

    (二)监事会成员3人。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,可以连选连任,因工作需要如有异动,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补选。

    (三)学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:

    1.对学校财务报告进行审核,发现问题有权质疑、审计。

    2.对董事会成员、校长进行监督,有权责令对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。

    (四)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。

    (五)议事规则  

    1.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。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,方为有效。

    2.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工作,召集监事会会议,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,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学校的重大问题。

    3.每年召开1至2次监事会工作会议,对学校的监事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部署,及时组织监事会成员认真研究在监督过程存在的问题,确保各项监管任务的有效落实。

    4.日常运行监督。主要查看资料、参加会议、听取情况、质询提问、召开各种会议,对学校总体运行情况给出监督评价意见。

    5.对重大事项实行监督。对学校办学过程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监督,一经发现问题,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。

    6.监事会成员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,行使职权,不得越权滥用。

 

第七章   教学与科研工作

    第三十二条  建立健全教学、科研管理机构,加强教学、科研管理队伍建设。改进教学方式方法,不断提高教育质量。

    第三十三条  学校设置的本专科专业报审批机关备案,根据培养目标制定教学计划和大纲,组织实施教学、科研活动。

    第三十四条  保证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,加强内涵建设,不断改善办学条件,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。

    第三十五条  自觉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督导、检查、评估。

    第三十六条  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,完善人才培养过程各环节的质量标准,实施“评教、评学、评管”三位一体的教学质量评价,实行全过程监控。

    第三十七条  不断加大教学、科研投入力度,设立专项资金,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、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,对在教学、科研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。

    第三十八条  积极开展与国内外高校、科研机构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。

 

第八章  教职员工

    第三十九条  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工资、福利待遇,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(简称“五险一金”),为教职员工工作和生活提供可靠保障。

    第四十条  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任制,按需设岗,公开招聘,公平竞争,严格考核。同时实行按劳分配,优劳优酬,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、符合学校特点的劳动分配制度,增强学校办学活力,提高办学效益和水平。

    第四十一条  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和有关行政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。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二分之一。

    第四十二条  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,聘任外籍人员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   第四十三条  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32号)、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》设立和组织活动。

    第四十四条  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:

    (一)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,享受福利待遇。

    (二)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。

    (三)在品德、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。

    (四)参与民主管理,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    (五)聘约规定的权利。

    (六)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    第四十五条  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:

    (一)遵守宪法、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。

    (二)恪尽职守,勤勉工作。

    (三)尊重和爱护学生。

    (四)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,维护学校利益。

    (五)遵守聘约规定的义务。

    第四十六条  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,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,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。

    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、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,维护自身权益。

 

第九章  学生

    第四十七条  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、取得入学资格,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。学生是学校的主体,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。

    第四十八条  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。按不低于1: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,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,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、安全稳定和日常管理。

    第四十九条  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:

    (一)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,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。

    (二)参加社会服务、勤工助学,在校内组织、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。

    (三)申请奖学金、助学金及助学贷款。

    (四)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,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。

    (五)享有对涉及个人切身利益事项的知情权,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及管理、校园文化、后勤服务、校园安全等方面的工作,按照程序以适当方式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    (六)对学校、二级学院(部)做出的处分或处理如有异议,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;对学校、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,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。

    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    第五十条  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:

    (一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、学生行为规范等管理制度。

    (二)努力学习,完成规定的学业。

    (三)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,履行获得贷、助学金的相应义务。

    (四)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,维护学校利益,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。

    (五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    第五十一条  学校鼓励、支持并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证书认证考试,指导学生进行实习实训和创业实践活动。

    第五十二条  学生的学籍管理、入学与注册、考核与成绩记载、转专业与转学、休学与复学、退学、毕业、结业与肄业、奖励与处分等按照教育部颁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执行。

    第五十三条  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(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会)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。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,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。

    第五十四条  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,维护学生合法权益。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,受理学生的申诉。

    学校通过听证会、座谈会等制度,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。

    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,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;在学代会闭会期间,学校支持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会依法参与学校管理,维护自身权益。

 

第十章  安全与稳定工作

    第五十五条  学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机制,完善安全防控体系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,加强对敏感时段、重点部位的预防管理与应急管理,强化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。

    第五十六条  推进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,加强对学校教学、生活、活动等设施安全检查,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,维护学校工作和教学的正常秩序。

 

第十一章  经费来源、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

    第五十七条  学校办学经费主要来源:1.学费收入;2.举办者投入;3.政府资助;4.社会捐助;5.其他。

    第五十八条  学校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的发展,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,学校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净收益的10%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,用于学校的建设、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、更新等。

    第五十九条  学校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和《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》进行会计核算,编制财务会计报告。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    第六十条  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;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、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履行交接手续。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需每年向董事会报告资金使用和资产变化情况。

    第六十一条  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各种管理制度,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;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学校资产。

    第六十二条  举办者应按时、足额履行出资义务。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、受赠的财产、办学积累财产以及其他所有合法资产,享有法人财产权。学校存续期间,由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、挪用或侵占。

 

第十二章 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

    第六十三条  学校的分立、合并,在进行财务清算后,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。

    第六十四条  学校有下述情形之一时,应当终止:

    (一)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,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;

    (二)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;

    (三)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。

    第六十五条  学校在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,清理债权债务,并通过转校等途径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。

    第六十六条  学校终止时,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:

    (一)应退受教育者学费、杂费和其他费用;

    (二)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;

    (三)偿还其他债务。

    清偿上述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。

    第六十七条  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,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注销,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,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。

    第六十八条  学校举办者的变更,须由举办者提出,在进行财务清算后,经学校董事会同意,报审批机关核准。

    第六十九条  学校名称、层次、类别的变更,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。

 

第十三章  附则

    第七十条  本章程如需修改,必须事先提出修改理由及修改方案,经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。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,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。

    第七十一条  本章程自举办者变更为山东进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之日起实施,由山东现代董事会负责解释。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山东现代学院

2025年12月2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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